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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

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1年06月16日信息來源:本站原創點擊: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七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

宿豫區、宿城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開發區(園區、旅游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指導和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宿豫區、宿城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房屋征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工作。

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所需經費應當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費用完全脫鉤、單獨核算、另行支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文化廣電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擬定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違反規定實施下列行為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辦理期限。暫停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調查公告,對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收集相關證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門申請復核。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房屋征收調查期間組織城市管理部門牽頭,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或者改變用途、結構的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

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建造成本結合批準期限內的剩余年限給予補償。

因歷史原因無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沒有辦理建房審批手續的,但市區2003年航拍圖上有標注的房屋,可以結合實際調查認定,予以補償安置。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組織調查時,可以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現場查勘并分區域采樣評估,測算征收成本。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調查結果公布后,根據調查評估結果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目的、范圍、時間、法律依據;

(二)補償方式和補償方式選擇權;

(三)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樣本房價格;

(四)補償、補助、獎勵的標準;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

(六)簽約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期限和提前搬遷獎勵期限;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將論證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征收范圍內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公眾意見,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證會,并根據證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并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告。

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征收項目名稱;

(二)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

(三)征收補償方案;

(四)征收范圍;

(五)征收實施期限;

(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利;

(七)監督舉報電話等事項。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達到五百戶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確定。

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一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評估技術水平、社會信用等情況,每年度公布名錄,供本市行政區域內被征收人選擇。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公布名錄中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實行信用監管。

第二十二條? 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

(三)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報名先后順序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四)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協商選定時間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采用投票方式時,超過50%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的,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六)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或者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七)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經過公證機構依法公證,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逐戶進行實地查勘評估,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分區域采樣評估,測算出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樣本房價格。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解釋說明。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修正。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5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3日內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八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以下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九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同一評估機構按照同一時點、相同方法評估確定,并以此作為結算產權調換差價的依據。

產權調換房屋為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政府其他種類定銷商品房的,按照市、區人民政府定價執行。

第三十二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選認,按照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實際搬遷的先后順序,依次進行。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可能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于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給予補償。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為25萬元/戶(不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獎勵)。

征收補償最低標準需要調整的,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違反法律法規,擅自改變不動產權屬登記用途或者規劃批準使用用途的房屋,按照原定用途補償。

第三十五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對房屋征收補償的分配按照民事法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收住宅和商業用房,搬遷補助費標準為15元/平方米。征收生產用房,搬遷補助費按20元/平方米支付;如房屋內有重型機械設備或精密儀器需要搬遷的,搬遷補助費單獨評估測算。征收辦公用房、教學、醫療用房搬遷補助費按10元/平方米支付。征收倉儲用房,搬遷補助費按20元/平方米支付。被征收人搬遷補助費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計算。

第三十七條?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5元/平方米?月。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補助。

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過渡期限內交付安置房。過渡期限屆滿后未能交付安置房的,按照規定標準給予2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超過產權調換房屋面積的,超過部分按貨幣補償標準,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其余部分按產權調換的相關規定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九條? 對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評估確定。

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無法采用評估方式確定的,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評估總金額(不包括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獎勵、簽約獎勵)5%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四十條? 對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訂立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簽約獎勵:

(一)被征收人在分戶評估結果公示后20日內簽訂協議的,給予不超過補償總額7%的簽約獎勵;

(二)被征收人在分戶評估結果公示20日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給予不超過補償總額3%的簽約獎勵。

被征收人訂立協議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房屋移交搬遷的,給予180元/平方米的搬遷獎勵,搬遷獎勵金額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給予。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法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信息;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三)補償方式;

(四)貨幣補償金額、支付期限;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六)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

(七)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十三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十四條? 涉及下列情形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補償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第四十七條? 征收補償和房屋拆除結束后,征收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征收補償檔案移交市城建檔案館。

第四十八條? 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需要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社會保障、教育等手續的,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在征收范圍內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遷出原戶籍地的,可以選擇在原房屋戶籍所在地學區入學,或者在產權調換房屋戶籍所在地學區入學。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宿政規發﹝2013﹞7號)同時廢止。施行之前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按照原規定執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


市法院,市檢察院,宿遷軍分區。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4日印發